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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时,妻子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分给丈夫,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下称枣阳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通过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从而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人胜诉利益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张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王某并未按期履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且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原来,该欠款是2008年12月王某购买商品房时向张某所借。2013年1月,王某和丈夫章某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商品房归章某,债权、债务由王某享有和承担。 张某认为,王某的转让房产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遂将被告王某及涉案房屋的共有人章某起诉至枣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并确认王某对登记在章某名下的该套商品房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第三人明知上述协议内容以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被告王某、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约定归章某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张某知晓该协议内容,故上述协议对被告二人有效,对原告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王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由个人承担债务,属于怠于行使财产分割权益,导致第三人债权无法顺利实现的行为。原告张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予支持。被告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枣阳法院判决确认该商品房50%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明知借款没有偿还,仍通过协议离婚无偿将房产分给章某,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章某名下,但系王某与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二人即使通过财产分割条款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该分割条款并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之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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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09-26 15:31:11

    来源:豫法阳光

    编辑:国银新媒体


    案情简介

    2011年孙某与杜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杜某和前夫李某生育三个女儿,分别是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杜某再婚时均已成年。2021年,杜某和李某甲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先后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遗嘱。因杜某亲属对杜某名下54600元存款的继承问题发生分歧,孙某将景某(杜某母亲)、卢某(李某甲丈夫)、李某乙、李某丙及李小某(李某甲长女)和卢小某(李某甲次女)诉至法院。孙某认为54600元存款是孙某和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杜某生前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银行的存款54600元的一半即27300元归孙某所有;确认孙某继承杜某遗产27300元的五分之一即5460元;确认孙某继承李某甲应当继承杜某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即1365元。

    景某等辩称杜某和孙某在婚前签订有协议书,明确约定婚后在经济方面互不干涉,该款应认定为杜某个人财产;54600元是杜某和前夫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辛苦积累的存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景某等提交的杜某和孙某关于婚前财产约定的协议书非杜某和孙某本人签署,缺乏证明力,景某等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54600元存款应认定为杜某和孙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

    杜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景某各继承20%。李某甲继承的部分由李某甲第一顺序继承人卢某、李小某、卢小某转继承。

    孙某作为李某甲继父,和杜某结婚时,李某甲已成年,孙某未对李某甲尽抚养义务,孙某不能作为转继承人继承李某甲享有的遗产份额。

    法院判决

    杜某生前存款54600元中的27300归孙某所有;杜某生前存款54600元中的5460元由孙某继承。

    法官说法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没有遗嘱又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顺序如下: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如果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适用代位继承制度,即子女的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关于继父母能否继承继子女的遗产问题。继父母能否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继父母子女关系虽然以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抚养关系产生于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实际承担多少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依据抚养关系可以主张享有法定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也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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