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主任律师陈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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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17 08:45:13
来源:豫法阳光
编辑:国银新媒体
离婚时约定房贷由对方还,自己就能免除责任吗?银行还能追责吗? 案情简介 2020年,文某(男)与王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文某所有,剩余房贷由文某偿还。 离婚后,文某因经济困难连续数月逾期还款,银行将文某、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王某辩称,离婚协议写明了房贷归男方还,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贷款发生在文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为购买住房所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文某和王某已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但该约定仅在二人内部有效,不能以此对抗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故王某仍需对房贷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文某、王某二人共同偿还房贷。 法官说法 离婚并不等于债务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房贷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即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贷由一方承担,但该协议仅是夫妻二人内部约定,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一方偿还贷款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但相应的追偿成本和风险需自行承担。 此外,即使离婚后房产过户给一方,若未与银行协商变更贷款合同,原共同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因此,离婚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及时结清或变更贷款手续。协商提前还贷,或与银行签订《贷款主体变更协议》,由房产归属方单独承担债务。第二,完善离婚协议条款。明确约定违约追偿责任,如“若一方未按时还贷,需赔偿另一方损失”等,并公证留存证据。第三,保留还款记录。若代偿房贷,务必保存转账凭证、沟通记录,便于后续追偿。 法官在此提醒,离婚不是逃避债务的“挡箭牌”,法律面前需谨慎!夫妻双方应在离婚时妥善协商房贷处理方案,避免因“糊涂账”引发二次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联系我们 国银 · 郑州总所 联系电话:0371-65363505 品牌加盟:15637113920 律师加盟:13526522743 国银 · 许昌分所 联系电话:0374-3335556、16637497728 国银 · 安阳分所 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景诗雅苑商业楼六楼 联系电话:0372-5968686、15537213335 国银 · 信阳分所 联系电话:13937608015 国银 · 焦作分所 联系电话:0391-3388168、15838993873 国银 · 上街分所 联系电话:13700850164 国银 · 南阳分所 联系电话:13937768805 15036295111 国银 · 洛阳分所 联系电话:19937039990 国银 · 开封分所 联系电话:0371-22111866 国银 · 驻马店分所 联系电话:18638569012 国银 · 濮阳分所(筹) 联系电话:13839375860 1593938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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